污水处理系统是水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,其工艺选择需根据污水来源、处理目标、规模及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,同时需兼顾运行稳定性和可持续性。

那么,关于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放标准是什么,大家知道吗?
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放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制定,常见的有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和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以下是具体介绍:
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8978-1996):该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,分年限规定了 69 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。
标准分级:排入 GB 3838Ⅲ 类水域(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)和排入 GB 30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,执行一级标准;排入 GB 3838 中 Ⅳ、Ⅴ 类水域和排入 GB 3097 中三类海域的污水,执行二级标准;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,执行三级标准;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,需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,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。此外,GB 3838 中 Ⅰ、Ⅱ 类水域和 Ⅲ 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,GB 3097 中一类海域,禁止新建排污口。
污染物分类:第一类污染物,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,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,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,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标准要求。第二类污染物,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,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须达到标准要求。
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-2002):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基本控制项目要求: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均须执行基本控制项目标准。
具体标准值: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,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 A 标准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,敏感区域内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 A 标准;敏感区域外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,若接收并处理工业废水比例<80% 执行一级 B 标准,若接收并处理工业废水比例≥80% 执行二级标准。“敏感区域” 指 62 个国控重点湖库和沿海 11 省 56 个地市 212 个区县行政区划范围。